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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手印導引顯明本體四瑜伽 /貢噶上師 講授

大手印導引顯明本體四瑜伽

剛波班智達吉祥尊勝 造
貢噶上師法獅子 講授
釋滿空 翻語
弟子 陳圓白 黃欽哉 傳真吾 筆記
韓大載、吉祥藏 潤文


四瑜伽:(一)專一瑜伽(二)離戲瑜伽(三)一味瑜伽(四)無修瑜伽

(一)專一瑜伽

專一瑜伽分上、中、下三品。

具樂覺受明空三摩地,初難定,後漸漸能定,此名下品專一瑜伽。有時無意入定而竟能定,定且堅固,住於明體,此名中品專一瑜伽。入定出定行止坐臥,晝夜一如,常住明體,如海無波,此名上品專一瑜伽。

專一瑜伽是否究竟圓滿,檢別有六,(1)見體性未見。(2)力圓未滿。(3)於妄念上定顯未顯。(4)生功德未生。(5)播色身種未播(福慧二資已圓,化報二身稱色身)。(6)於俗諦上決信未信。
(1)明空之心,即本覺智,不假外求,當體即是,有此決信,為見性。否則雖得樂明無念之定,仍為未見體性。
(2)晝夜相續自然定於明空,為力已圓。若晝定夜否,午前定、午後則否等,為力未圓。
(3)妄念所顯,即大手印,即於此,勿庸斷除。或竟忘卻,為定未顯。
(4)心於八風不動等暖相已得,為功德已生。若心尚未調柔,為功德未生。
(5)出定時,對眾生起大悲心,發利他願,為色身種子已播。若悲心難生,為未播也。
(6)出定時,於粗細因果堅信不謬,為俗諦上,已有決信。若於因果緣起,尚未堅信,即於俗諦,未得決信。(決信者,決定深信也)。

下品專一瑜伽時:心能住於明空,具樂覺受(輕安)。且從此覺受相,顯現塵境時,自能清淨解脫,心生決定不謬之知解。但於後得境,心生歡喜,多於所顯境生執著,於後得未失定念(即明體),而具空、樂之相。當生空及所顯為心之執著,其夢極明顯清楚,與平常無大差別。有時夢甚多,但得決定很少。有時覺很難定,且定難生。有時定之增減極大,但恭敬信解及悲心等能生起。

中品專一瑜伽時:即得空、樂、明之覺受,何時欲定,即得堅住。有時無意修定,亦依此覺受力,自然入定。妄念顯現較前甚少,隨顯隨轉清淨。且於後得境,即具空、樂、明覺受,自覺心境寬舒澄清,朗然無際。但有時仍起實執,而於後得境中,隨其念起,自然趨入於定。其夢中覺受相,有時現,有時不現,有時夢甚少,於定生喜躍心。

上品專一瑜伽時:即得空、樂、明之覺受,常住定中,一切妄念,悉於定上消滅。後得境一切,皆彙歸於此定上。且多分夢,亦趣入此定上。能生具善執著之定解,領受心之樂空顯現,即明空覺受;妄念顯現,即顯空覺受;外境所顯,即現空覺受。又領受如幻、如夢等覺受,且稍生有漏功德,心覺較此定無更殊勝者,能生大恭敬信解。

復次,上中下專一瑜伽,應于高山茅蓬寂靜處所,泥塗門戶,斷絕往來,及禁語等,精嚴行持。於不淨事等,心生厭棄,若染不淨,應行除遣方便。若生沉、掉,亦行除遣方便。而觀體性,若起昏沉,應行懺罪法,于上師前,請求灌頂,及行薈供輪,供獻施食,啟請上師及助伴糾正之;若過失甚重,不欲稟白上師及助伴,及生邪見,為魔之障礙,應持誦皈依,精進修持,厭棄輪迴,發出離心,清淨信解,發大悲心,並數日休息,除遣過患,隨力修淨身法(拳法)。以上方便,令定恢復。

但於觀察定無分別領悟覺受,及後得識顯境中,須不失此定念。於善覺受,不生歡喜執著;於惡境相,不認為過失,不生厭棄。隨所顯現,不取不捨,無整而住。若覺受力重,當嚴持正念,稍稍遠離,數數定於本元上。有時觀前代修傳派祖師修行傳記,及金剛幄經等,自亦發心如彼修持,如上修習,趨入領受通達樂、明、無念,三無分別之自性即明空,妄念即顯空,外顯即現空,且決知一切法皆由心現,心本無生,自明自解脫,為究竟證得專一瑜伽。

以上方便,如竭力行持,亦不能令專一瑜伽有所增進,則應行捨棄三貪著法。
(1)捨棄自貪著法:謂斷除現生希求,減少攀緣,拋捨世間貪著,割捨親疏愛憎,身供上師,斷除蘊愛執著,而行「古薩裏」佈施法。
(2)捨棄受用貪著法:以所有財物,供養上師,令生歡喜。於本尊等,供獻食子,及行薈供輪,令生歡喜。令金剛弟兄歡喜,以自受用,如所悅所食嚴飾品等,悉用供施。衣食語言,概行拋捨,而行野獸行等。更斷除貪瞋,離開散亂處所及親里等。如上方法,盡力修持,若仍不能斷除,則應數年禁語。
(3)捨棄定貪著法:對一切善覺受,應捨棄之。決信於實際中隨顯,決定無好無惡。心離覺受,保任赤裸覺性,令其以次增長。何時能清淨此覺受心,及消滅心境二執,通達心之體性,離於生滅等戲論,即得顯現離戲瑜伽。

(二)離戲瑜伽

離戲瑜伽亦分上,中,下,三品。

通達心之體性,已離生滅戲論,但未離執空、定解、覺受三貪著,且於輪迴涅槃,尚有希求畏懼之心,是名下品離戲瑜伽。縱能清淨執空、定解、覺受之貪著,但於所顯境相,尚起希求畏懼之感,未能斷除減損或增益等,是為中品離戲瑜伽。於所顯輪迴涅槃一切,執空、定解之執著,已得解脫,並離希畏之心,斷除增損,是為上品離戲瑜伽。

離戲瑜伽是否究竟圓滿,檢別有六,(1)見體性未見,(2)力圓未圓,(3)於妄念上定顯未顯,(4)生功德未生,(5)播色身種未播,(6)于俗諦自在未自在。
(1)所謂親見心體性者,謂離開戲論,解脫、定解、執著等斷除所受能受之根果,能清淨一切戲論,平等平等,是名親見離戲體性。若執空覺受與定解之實執未淨,則為未見體性。
(2)若無少許希畏執空,離開本心之戲論,斷除增損,是為離戲瑜伽力已圓滿。中知自性無生,但於所顯境,尚起希畏之心,又未能清淨執空蓋障,則為離戲瑜伽力未圓滿。
(3)若能了知識與境,一切皆為空所顯,即空之自性,能如根本定,於後得境顯現通達,是為離戲瑜伽之妄念顯定,否則未得離戲瑜伽之妄念顯定。
(4)若依方便道,精進修持,已顯成就相,證得俱生智,為功德已生。若成就相未顯,為功德未生。
(5)已於無生空性,生起不滅,無緣大悲,於後得識中,菩提心與廣大願力,因緣聚合,為色身種已播。若悲心難生,與方便因緣不聚,為色身種未播。
(6)若空性顯現因果,體性離戲,但依因緣,隨其轉變,為得俗諦自在。若求知因果緣起,堅執頑空,即於俗諦未得自在。

下品離戲瑜伽時:雖通達一切法體性,離生、住、滅三戲論,但於一切稍有空執,於後得識中,未持念時,尚起親疏愛憎之執,於睡眠夢中,多起顛倒,善念有時高,有時低,有時于上師同伴及善業生信心與定解,有時尚生疑念。

中品離戲瑜伽時:雖於上執空覺受諸垢,離開貪著,斷除分別之根,且於無分別上,斷除增損,但於顯境上,微有希畏實執,於後得識及夢中,有迷與不迷,於善業與上師同伴,有時生信心,有時稍起疑念,有時增高或減低,有時想無證佛因,無生地獄因。

上品離戲瑜伽時:斷除輪迴涅槃,一切法之根,並於一切無有希畏,斷除增損。不管內外一切法,是空非空,樂不樂等,隨任而已。一切所顯,顯空、無我。於後得識一切所顯之分別,尚未到達澄清,而於明空、顯空、變融已臻相續之境。惟精進則相續,否則不能相續。故尚未臻自然之境,夢中有時迷昧如常人;有時又覺無佛果可得,無地獄可入,於十住法爾通達,一切甚殊勝法,皆易明瞭。自心體性,顯出上師。於一切外境,皆成定心之增上緣,不為所動。任何勝妙五欲樂意之事,貪著念微,心能轉變八風。有時不免起慢,以為已有離上師自修之可能,見他所修,皆不如己,有此錯誤也。

上中下離戲瑜伽,皆斷除三種貪著(住、受用、身體),住于清淨高山,絕人禁語,閉室潛修,供獻多瑪,啟請上師,捨棄一切有相事業,專一意志,勿令散亂,精進住於大手印,大要如是。有時觀想(生起)、念誦、薈供、佈施等,可稍行之。敬信上師,親近金剛弟兄,于眾生生起大悲心,研究因果緣起。遇上師及金剛弟兄,則起質問或談論,以成就大德之歌韻為歌韻。然以多分時間,心不散亂,常住明體,少起緣念為要。有時覺無少樂,心不快適,不能安住于定,應修方便道氣功,忿怒母拳法等對治之。

上品離戲時,專修一念。如無增進,應斷貪著,啟請上師為授灌頂,懺除業障,祈求增進證契。自觀本尊,心緣地獄種種之苦,皆唯心現,無有自性,遠離一切戲論分別,法爾如是。從人天快樂,乃至六道輪迴,生死涅槃,一切諸法,一一如上思維,皆唯心現,無有自性,遠離一切戲論分別,法爾如是。有時于寂靜高山,寬坦任運,離諸戲論而住;有時入鬧市,亦寬坦任運,離諸戲論而住。有時持瓶氣一口,注視不動。於一切五欲之境,不取不捨,心極寬鬆任運,離諸戲論分別。上品離戲瑜伽,即得增長,此後一切生死涅槃,法無生滅,無離戲不離戲,無空不空,無取無捨,通達諸法一味瑜伽大手印,即得顯現。

(三)一味瑜伽

一味瑜伽亦分上,中,下三品。

分別意念所顯內外一切通達。法爾明體一味,雖然,仍有決信一味之執,此為下品一味瑜伽。決信一味之執即淨,無能所對待,無內外分別,心境不二,正智現前,是為中品一味瑜伽。多證一,一顯多,一切平等,本體寂滅,是為上品一味瑜伽。


一味瑜伽是否究竟圓滿,檢別有六,(1)見體性未見,(2)力圓未圓,(3)妄念上定顯未顯,(4)生功德未生,(5)播色身種未播,(6)俗諦上決信未決信。
(1)隨所顯現,無取無捨,諸法平等,無能與所,如是了知,是為已見體性。雖知諸法平等,尚有能所之執,則尚未見體性。
(2)隨所顯現一切,如自本心明體而出,是為力已圓滿。若對治上有貪著,即非了達一顯多之旨,是其力尚未圓也。
(3)清淨境心,二顯(能取所取)之執,六入(亦名六念)上所顯一切,無縛無解,隨所顯現悉能住于本心明體,此為妄念顯定。如六入所顯一切,尚執持六入必須斷除,有此一念,則尚未得妄念顯定。
(4)心境合一,已得變化等神通,是為功德已生。若道緣小,未得變化等神通,則為功德未生。
(5)無須勤勇,善顯大悲度生,自在利他,是為已播色身種。若悲心等方便未足,不能普利眾生,則尚未播色身種。
(6)明白通達因果緣起,由自性明體有生死涅槃之門,了達於此,是為善知因果,即於俗諦,已有決信。若如上於自性明體上,因果尚未顯明,是尚未得決信。

下品一味瑜伽時:于通達一切本體,尚微執所得覺受,後得識中,外境現前,其緣甚強,微為所動,有時執與持,亦猶常人,夢中有時亦微現迷執,有時生出身、境、心,三者無別之覺受,亦有於因果上,信仰上,悲心上,減少之時。

中品一味瑜伽時:解脫能證、所證,能受、所受之執,後得識與夢中,其迷執較前更少。

上品一味瑜伽時:由平等本體不滅之力,於所顯一切,已離實執,通達不二,即能晝夜恒一,而無念所顯之門,尚微有未明,後得識時所顯無執晴空,猶如幻化,雖然顯現微細無自性之夢,而能不迷昧,有時甚久無夢。
復次三種一味瑜伽時,住處宜為清淨處所,有時住於鬧市,亦能增長。雖自思修與無修無別,但仍宜於清淨高山,依靠真實念頭,精進修持為要。雖證得上品一味者,若神通未現,未見本尊空行之相,當有壞戒者來,或隨之往,被共罪業所薰,以致神通勝相不現,應造「察察」一千或三千,每一「察察」,供獻一花,所求消除壞戒之罪。或修陀羅尼儀軌,或禮拜薈供等,隨力而行。又若善相現則喜,惡相現則不喜,必有魔障趨入自心。當思能利益損惱之魔何有?一切皆由心現,心如虛空,無邊無中,如是思維,本來一味瑜伽證得後,於此決信,功德出生亦不喜,過失出生亦不怖畏,然或嫉妒大,煩惱多,妄念粗及有喜與不喜者,有一於此,必有魔趨入自心,若能覺悟,即宜精修對治。古德云,違反大手印者,即屬魔類,應善知之。若謂眾生在自心,上師亦在自心,無須發大悲及信仰心,捨棄方便,是甚錯誤。故宜生起大悲心,信仰心,行善緣起,斷惡緣起,披掛因果盔鎧,撿擇善惡,小心行持。彼時若自思利他,雖屬善念,恐其時有天魔入心,令生希求。表面貌似利他,而實斷捨大悲,無真實利他之心,故于名聞利養及眷屬均應無貪。如是修持,以前種種覺受,尚有疵垢,至此一切清淨,道上證得,與本心明體合一,後得智,根本智,無有差別,是即無修瑜伽也。


(四)無修瑜伽

無修瑜伽亦分上,中,下,三品。

無須強定,及修無念,所顯一切,無非明體大手印,但有時尚微有如幻如化之執,是為下品無修瑜伽。如幻如化之執即淨,晝夜住于無修上,續繞不斷,惟後顯時,微細相續識,尚未斷盡,是為中品無修瑜伽。微細相續識,皆轉成智慧,是為上品無修瑜伽。


無修瑜伽是否究竟圓滿,檢別有六,(1)見體性未見,(2)力圓未圓,(3)妄念上定顯未顯,(4)生功德未生,(5)利生事業,成就未成就,(6)俗諦上,自在未自在。
(1)無修證得上,所修之念亦無,修如是,無修亦如是,覺受亦無,覺受清淨(即謂離開能修、所修,如雲霓散,而見青天),是為已見無修體性。其時若證得上,尚覺有修或有尚須修之念,是尚未見體性。
(2)最細二顯,悉皆清淨,到達一切法盡境,悉與智慧無二,是為力圓。若尚微有最細二顯,未能窮盡一切法性,為力尚未圓(所知一切法,未能窮盡,所之一字,即一切法)。
(3)不斷阿賴耶識,即成法界體性智,是為妄念即大手印(妄念顯定)。若妄念上,尚有極隱微之執,及極隱微之垢,為尚未到達妄念即大手印。
(4)身成虹光智慧色身,心成光明法身,無量刹土,悉皆清淨,是為功德已生。若心、身、(內)情、(外)器,尚微有未清淨者,是尚功德未生。
(5)法界與智慧不二之法身菩提證得後,以身、口、意無盡莊嚴輪,饒益眾生事業,任運相續成就。若尚未能,欲往清淨刹土,即非事業成就。
(6)佛之功德,一切圓滿,是於俗諦,已得清淨自在。若異熟之身網,又習氣之顯(二顯)網,識之心網,遮覆佛之功德,是於俗諦,尚未自在。

下品無修瑜伽時:二顯多已清淨,無庸勉強自趨無修,一切所顯,無非無緣、無慮之大手印。後顯時尚有未盡清淨之殘餘微細無明,不知而以為無念,即住於無覆無記上,以為無念而不自知,此時雖不造業,於般若中,當有取惡處,積習未盡清淨,尚有如幻如化之執,夢中亦微現實執。

中品無修瑜伽時:極微細如幻如化之二顯,悉皆清淨,晝夜相續住于無修。于後顯時,較向之不知以為無念,更微細者,自然明現,此亦為取惡處垢。

上品無修瑜伽時:向之最微細取惡處垢,悉于智慧上清淨,此時子母光明相合,諸法普遍廣大之清淨智,獲得自利圓滿之法身,利他圓滿之色身,輪迴無盡,利他事業,亦任運無盡。

吉祥圓滿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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